電子報第九十期(97.01.27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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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延平郡王成土財主----著作人禁止不當修改權之主張

台南市文化觀光局在2008年初完成了延平郡王祠的整修,將正殿裡雕塑大師楊英風所完成,古樸威嚴,臉部有深淺刻痕的鄭成功雕像,重新上漆,雕像的衣服也貼上金箔,導致原味盡失,如同一尊微笑的土財主,引起文史界及楊英風的兒子楊奉琛的不滿。

2.甚麼是「抄襲」?

著作權法中沒有「抄襲」一詞,只有「重製」或「改作」,至於「觀念」之引用,不涉及侵害著作權,至多僅是沒有新意,或是違反學術倫理,這二者間的差異,應該要弄清楚,不能籠統地把所有認為是抄襲的事,都認為是侵害著作權。縱使是侵害著作權,也該分別清楚是侵害「重製權」,還是「改作權」。

3.拒絕發行DVD也是一種行銷手法

表演或舞台劇要不要發行DVD,真的是一項考驗。有了DVD,可以達到宣傳的效果,讓觀眾有意願花錢買票,身歷其境,但也可能是既然看過DVD了,就不要再花錢看現場。韋伯的選擇是聰明的,讓「歌劇魅影」改編為電影,發行電影版的DVD,吸引觀眾,但保留舞台音樂劇「歌劇魅影」的神秘性,堅持沒有DVD,一定要大家身歷其境,這種交互運用的行銷手法,果然確保舞台音樂劇「歌劇魅影」的賣座,始終不墜。

三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1.修著作權法可以禁止網拍假貨嗎?

立法規範ISP業者對於他人侵權行為應負的責任,是不可避免的趨勢,國人不必反對。但對此議題的複雜與利害,修正草案有必要從國際公約的規範、各國立法背景與規定、實際執行的情形、我國可能的選項及其利弊、對於著作權人、利用公眾與ISP業者的影響,一一向國人教育與說明,透過各方利益團體的辯論與角力,研擬出各方都不滿意但只好接受的妥協草案。關於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」,在DMCA之外,還有其他可能的選項,值得審慎討論,我國絕不能只是為了特別301的除名,或為了與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,全盤移植DMCA的規定。

2.英國政府就著作權法修正案廣徵意見

英國的著作權修法徵詢文件非常詳盡地敘述Gowers檢視報告所提出的建議、國際公約的義務、政府所擬的修正可能以及可能擴及的相關問題,請各界表示意見。這樣的作法,讓大家清楚地知道爭議背景、可能的修正方向與各種選擇的利弊,有任何意見都可以提出被考慮,未來在立法過程及執行的貫徹上,都有助益,值得我們立法及修法的參考。

3.翻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的新頁

「您怎麼能夠買賣穹蒼與土地的溫馨?多奇怪的想法啊!假如我們並不擁有空氣的清新與流水的光耀, 您怎能買下它們呢?」這是美國原住民索瓜米希族的西雅圖酋長在1851年,面對憑藉著優越武力的白人政府,強要以15萬美元買下他們世居的華盛頓州普傑峽灣二百萬英畝土地時,所寫下傳誦久遠「西雅圖酋長宣言」的第一段話,用來省視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的關係,最是洽當。

四、著作權法制簡介

日本著作權法關於個人複製之補償金制度發展

日本政府正在檢討第30條的規定,希望限制個人非營利目的使用之合理使用範圍,要將從盜版或非法網站的個人複製加以排除,以有效遏止盜版及網路非法P2P活動。不過,反對聲浪不小,大家都質疑這樣的規定如何可行,包括如何知道是不是非法網站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租用電腦會不會違法?

電腦程式是附含於貨物、機器或設備,隨同該貨物、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,且不是該項出租的主要標的物者,還是可以被出租。這是因為出租的重點在機器,不在電腦程式,不會有人只複製電腦程式而不使用機器,所以不必禁止出租附有電腦程式的機器。

2.拍攝自己完成雕塑的著作權爭議?

立體雕塑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「美術著作」,至於就該雕塑的攝影,一方面是對於雕塑的重製,也是攝影著作的創作,亦即是以「攝影」的方式「重製」「美術著作」,同時也是以「攝影」的方式創作「攝影著作」。「美術著作」與「攝影著作」是不同的著作,都受著作權法保護。同一創作者,就該二著作,享有各自獨立的著作權。由於「美術著作」與「攝影著作」的著作權人是同一人,將雕塑拍成照片,沒有是否要經過同意或授權的問題。

3.轉印藝術畫月曆為住家玻璃裝飾是否會侵害著作權?

若該藝術畫不是古畫,仍受著作權法保護,則此一重製或改作的行為,若是自用目的,或許可以主張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合理使用。若是轉售或其他散布,應經過授權始可。

4.X光照片、內視鏡照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?

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,必須是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「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」,X光照片、內視鏡照片應純屬醫療檢查之紀錄呈現,非屬於創作,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至於其利用及註明出處之方法,是否應注意學術或醫療倫理之遵守,則應作考量。

5.委託時效已過之印製書本契約疑義?

委託印製書籍若有時效考量,應於契約中明定,以加重履約責任,作為損害賠償依據,如今因當時契約未明定,廠商拖延已過時效,建議發出存證信函,先敘明當時已口頭告知須於特定時日前交貨之要求,再說明因其未於該特定效前交貨,故減縮或解除契約,請減印或停印,以避免損失,其餘伺對方回應情形,再決定因應之道。

6.是不是一定要使用原版,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?

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關於合理使用條文之規定,除了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條特別明定必須是「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」以外,並沒有限制合理使用是不是一定要使用原版。由於是否符合合理使用,涉及是否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,會有刑事責任,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,解釋上不應擴大,必須依著作權法之明文,故原則上不該限制必須就原版才可以進行合理使用,例如,從自己手中盜版書籍上,依第五十二條規定,引用一小段文字,作為自己撰寫論文的參證註釋之用,不會因為引用的是盜版書,就不是合理使用。

7.廠商舉辦設計競賽的著作權爭議?

理論上,若無特別約定,廠商不會因為提供材料,就可以取得學生的權利。不過,若所有設計成品都被廠商取走,學生要證明是自己的創作,就會有困難,而廠商依學生的創作再作進一步改進,提出專利申請,學生也很難證明,比較好的作法,是雙方要約定清楚,學生可以考慮是不是就自己的設計申請專利,而廠商若有使用學生的作品,不管該作品是否取得專利,都應該支付相當對價,才是合理的。不過,既然是廠商舉辦的設計比賽,應該在比賽辦法中都已明定參賽或得獎作品的權利義務關係,學生自己要特別注意其規定,視其條件是否合理,決定是否參加比賽。

8.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著作的專屬授權,哪一種比較好?

由於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和專屬授權還是有所不同,到底要採取著作財產權的讓與,還是著作利用的專屬授權,真正的決定因素是在對價的多少,並沒有說哪一種方式最好。

9.何謂著作財產權的「部分讓與」?

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讓與,可以是很多元的,不限於重製權、改作權或公開播送權等各別著作財產權的讓與。以改作權為例,可以再細分文改編成電影權、改編成電視劇權、改編成電腦遊戲權、改編成漫畫權、翻譯成日文權、英文權、西班牙文權,種種特別明定的部分讓與都是可能的。

10.數位典藏單位的著作權疑義?

雖然創用CC授權是針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作標示,但實際執行上,不管是不是有產生新的著作,都應該可以就數位典藏之檔案作創用CC授權標示,因為從典藏單位的角度,這些檔案都是自己辛苦完成的,縱使沒有著作權,基於辛苦投入的保護,也要單方面地宣示權益。

11.室內設計成果攝影的著作權爭議?

室內裝潢可能會先有設計圖,也可能沒有設計圖。在有設計圖的情形,設計圖可以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「圖形著作」,重製該設計圖是重製的行為,應該經過授權,但室內裝潢不是著作,而是依設計圖施工的結果,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,其施工也不是設計圖的重製,縱使未經同意而按圖施工,也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。

六、新書推介

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」即將由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於二○○八年三月下旬初版發行。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,為「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」所編寫之教材,對於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作細部剖析,言簡意賅,並有擔任講座使用之Powerpoint檔,值得著作權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閱,該次講座之錄影檔案並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意,即將於二○○八年 二月上旬上載[著作權筆記]網站,免費供各界瀏覽,敬請期待。

七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3.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(ISBN978-957-11-4679-9),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○○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360元。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,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,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,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,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。

八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九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十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十一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